13.对建设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或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三年内的挖掘批准
一、审批主体:市人民政府
承办部门:市城市管理局
二、审批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2.《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下列情形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一)建设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
(二)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三年内;
(三)在当年十月二十日至次年四月二十日城市道路禁挖期内;
特殊情况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属于前款(一)、(二)项规定的,应当经市城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加收二倍挖掘城市道路修复费;属于前款(三)项规定的,经城管部门审批后,加收一倍挖掘城市道路修复费。
三、审批条件:
1.列入年度挖道计划;
2. 已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计划文件;
3.已取得城乡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已经通过了各管线、杆线建设工程部门和其它障碍物主管部门会签;
5. 施工作业图纸和具体施工方案已经法定部门审查合格;
6. 文明施工方案。
(1--6依据:《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四、需提报的材料:
1.挖掘城市道路申请;
2.年度挖道计划;
3.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计划文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各地下管线设施管护责任单位和其他障碍物主管单位的会签文件;
6.施工作业图纸和具体施工方案;
7.文明施工方案。
以上参照《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关于挖掘城市道路的有关规定
8. 市政府相关文件;(理由:证明该项目已经市政府同意)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一)收费依据:
《哈尔滨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一条
(二)收费标准:
黑建城字(1999)39号《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
六、审批时限:
2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5个工作日)
依据:《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七、定期检验及依据:无
八、审批流程
对建设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
后五年内或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三年内挖掘的批准审批流程图
主办单位:哈尔滨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网站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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